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一[1995]32号 1995-08-03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5]44号(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24号转发)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日期上述文件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而市局收文已是95年6月。文到之前,企业均按规定交纳了税金,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购买方对进项税额也予以抵扣,这样,按照税法规定,无法办理免税。因此,原则上办理免税应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如果企业确需办理免税的,必须将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换开普通发票,并需对方税务部门开具进项税额未予以抵扣的证明,经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条款废止]关于申报免税的手续 (一)凡符合规定,需办理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准产证、原始生产工艺配方、一九九五年度产品检测报告(质检21站)、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资料,并填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核定表”,到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6号,电话3114067),由市墙改办负责核定其产品原料中的掺兑比例。 (二)市墙改办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所填核定表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之后,在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生产企业持经市墙改办审核盖章的核定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根据津国税一[1995]16号文件规定,深入到企业,就企业申报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后,专管员、所(科)、区(县)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1995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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