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发[200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13
摘要:税务凭证(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提供。各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要在2000年3月1日本《通知》实施以前,将税务凭证格式及有效印鉴抄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汇发[2000]7号            2000-0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支局、县(市)支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广州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内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凭证(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提供。各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要在2000年3月1日本《通知》实施以前,将税务凭证格式及有效印鉴抄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备案。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并将售付汇有效单证留存5年备查。

  三、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附件:汇发[1999]3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