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256号 1998-6-1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如效益工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等,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均以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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