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09]5号 2009-03-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使用的,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要求改变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需报主管地税局备案后执行。 二、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5号)和本《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存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但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已按照新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而未冲减以前年度余额的,不再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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