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76号 2002-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从辽宁高速公路局分离后成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和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据此,辽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 另据省政府辽政传《1997》28号文规定:辽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仍由该公司集中向你局申报纳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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