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国地税协作的意见 甬国税发[2004]82号 2004-04-2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国、地税局的协作配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地税局协调工作机制 宁波市国、地税局共同成立宁波市税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各级国地税局税收工作联合协作事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召开,由国、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协作有关事宜。为便于经常性工作的开展,下设4个协作小组,一是综合工作协作小组,由国、地税局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日常协作工作的协调、召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服务平台的协调等。二是征管工作协调小组,由国、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税收管理和日常征管事项的协作。三是稽查工作协作小组,由国、地税局稽查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税务稽查事项的协作。四是信息化工作协作小组,由国、地税局信息化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税务信息化事项的协作。全市各级国、地税局也要建立相应的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日常征管协作 全市各级国、地税局应逐步联合开展以下几方面的日常税收管理: (一)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国、地税局之间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公、办证。原则是按照总局规定,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对机构设置、办公场所等符合条件的单位,率先实行税务登记的联合办公。 (二)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对于国、地税局共管的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联合进行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工作。国、地税局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予以联合公布,确定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形式。 (三)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地税局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标准时,应密切配合,共同制定行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标准和范围以及核定征收办法。 (四)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1、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进行协调,并就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换。 2、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规定,对情报交换的查实、处理、信息采集等问题,国、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此外,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反避税工作中,国地税局之间应该互通相关信息,加强协作与沟通。 (五)联合评定信用等级。国、地税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上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订、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要紧密协商,逐步推进联合评定、联合公布。 三、加强税收信息协作 国、地税局之间应互相定期交换以下4方面数据: (一)纳税人户籍数据。国、地税局之间应运用软盘等方式,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也可以进行国、地税局联网或借助由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在国、地税局之间的实时交换。 (二)国、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市国、地税局和县级国、地税局可以定期相互提供有关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数据。 (三)货运发票数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国、地税局之间要做好协作与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的传递,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1)国税局要根据地税局所提需求,向同级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分户征收信息;(2)对由国税局临时开票征收“两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可以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征管方式;(3)国税局在检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应缴的“两税”时,应及时向同级地税局通报情况,提供追补“两税”的信息,以便地税局据以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地税局发现纳税人有漏报、少报销售收入偷漏“两税”的,应及时向国税局通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并与国税局共同做好税款补征工作。 四、加强税务稽查协作 各级国、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国、地税局要协商确定部分联合专项检查的重点,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二)国、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的线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 (三)国、地税局要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的经验。 (四)国、地税局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五、加强服务平台协作 (一)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地税局要统一行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并视情况,联合印发税法宣传的相关资料。 (二)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国、地税局根据需要联合编发有关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地税局共同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 (三)共同办好12366服务热线。我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应加强业务信息交换和沟通,逐步建立咨询业务相互转接的功能,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地税协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紧密配合,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能,切实方便纳税人,共同推进我市税收事业取得更大发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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