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省内各分公司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票[1999]128号 1999-5-20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省内各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保监委(保监发[1999]36号)文件精神,省地税局决定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省内各分公司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在省内的各分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据纳入省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届时未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省内各分公司保险费收据不得使用。 二、新的保险费票样,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保险业务需要予以确定。保险业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太保沈阳分公司应于每季度前一月初将下一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报送省地税局审批。太保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分公司的保费发票由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组织印制,套印市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微机打印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鉴于太保对全国太保保险业票据管理特殊规定,以及太保沈阳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理体制的需要,省地税局同意太保沈阳分公司及其所属省内各分支机构的保费发票,由太保沈阳公司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票计划,统一到省地税局领购保费发票的意见。太保沈阳分公司到省地税局购领保费专业发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辽阳分公司按所在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保险费专业发票。 四、纳入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费专业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五、太保省内各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费发票管理制度,对领取、保管、发放保费专用发票,要分类登记入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对太保省内各分公司保费专业发票的审批范围对中国太平洋保险费专业发票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六、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省内各分公司在收取保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严禁开具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定的其它票据。 附:票样8种(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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