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外贸行业作为华税长期重点关注的行业领域,近日出现了多起将低价值产品包装成所谓“高科技产品”用以骗取出口退税的新趋势。本文将结合两起真实案例,解析“高科技产品”何以成为骗税分子“新宠”,并就外贸企业开展“高科技产品”出口业务的合规要点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01、监管形势:将低价值货物包装成“高科技产品”用以骗税成为趋势 今年5月,成都市公安局披露一起“高科技”骗税案例。该公司将中药材提取物包装成具有靶向治疗作用的药物,并虚构海外市场。随后,通过低价购买初加工的中药材提取物,冒充高价的“靶向治疗药物”。从2022年初至今,犯罪团伙在全国各地成立了十余家原材料收购公司、生物科技公司和进出口贸易公司,层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765份,价税合计19.08亿元。同时,利用地下钱庄非法换汇,采取“自买自卖”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资金1.37亿余元。 无独有偶,今年3月,与涉税新司法解释一同颁布的八起典型案例中也有一起“高科技骗税案”。在石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中,石某某控制博某公司外购0.7元1件的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以200元1件的价格销售给金某公司并开具发票。石某某又安排金某公司将芯片加工为模块后,以230元左右的单价出售给安某公司并开票。货物出口后,石某某、黄某波等人筹集美元,回流资金,在安某公司完成结汇,由金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安某公司,安某公司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 此前,骗税分子的骗税道具集中在黄金等贵重金属或者农产品,而如今将低价值货物包装成手机、芯片等“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越来越多,已然成为出口退税领域的新趋势。为何“高科技产品”履涉骗税案件?本文将对此进一步探究。 02、成因剖析:高科技产品适宜作为“骗税道具” (一)利用知识产权逃避海关对“低值高报”的查处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退税计税依据通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也就意味着实际离岸价越高,理论上退税额越高;对于外贸企业而言,退税的计税依据则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发票金额越高,退税额越高。基于此,部分骗税分子会在内贸环节利用虚开发票等手段,通过多手交易抬高商品的价格,从而提高生产企业货物出口的价格或者提高外贸企业采购货物的价格,以获得更大的骗税收益。 但是,海关部门在审查货物出口时,会对货物的价值进行审核,以排查是否存在“窜码报关”“低值高报”等违法行为。货物的价值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比较稳定的,即使存在市场价格波动,也很难出现高出市场平均价格几十倍、几百倍的情况,因此在通关检查时,海关会将价格作为发现骗税案件的重要抓手。一般来说,同质且商品附加值较低的货物的价格通常较低且浮动不大,海关对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更加简单且确定;而产品特异性越强,附加值越高的货物,越难找到同类商品的合理价格,其合理价格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海关对价格的主观判断。“高科技产品”通常属于后者,且大多数高科技产品有专利权加持,海关难以对专利价值进行准确评估,难以查明“低值高报”情况。 综上,利用高科技产品骗税,一方面扩大了骗税的获益空间,另一方面扰乱了海关对货物正常价格的判断,降低了海关发现的可能性,符合骗税分子的违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后,“低值高报”案件的刑事风险进一步升级,应当予以警惕。 (二)高科技产品可享受出口退税和税收优惠 除了出口退税,出口软件等高科技产品还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增加犯罪分子的获益。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的政策。 对软件企业而言,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可按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实践中,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芯片发票——软件发票(即征即退)——控制模块发票”的“变票”链条,通过软件企业抬升货物价值,最终出口所谓控制模块申请出口退税,以获取更大的税收优惠。除利用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外,也有部分软件企业设立在税收洼地,依靠骗取地方财政返还获得违法利益。 (三)高科技产品易与贵重金属结合,利用退税政策差异 贵金属一直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于贵金属出口的退税政策逐步收紧,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文件相继取消了白银、黄金、铂金、钯等贵金属的出口退税。与此同时,对于经过深加工制作的电路零件等贵金属制品,却仍然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此政策差异下,以白银、黄金等贵金属为主要原料,经过简单加工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额增长异常,实质上就是利用了政策差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当前,贵金属与贵金属制品退税政策差异依然存在,骗税分子借此差异,将贵金属伪装成高科技产品申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依旧时常发生。 (四)电脑、手机等科技产品富余票多,容易被用于虚开骗税 由于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有相当一部分面向自然人消费者销售,而自然人通常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因此在产品链条上累计了大量富裕票,使得骗税分子极易获取发票,从而产生大量利用高科技产品虚开骗税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属于发票导向案件,即企业首先获得了大量虚开的进项发票,然后通过买单配票等手段制作退税材料,骗取出口退税。 03、风险预警:高科技产品出口骗税,外贸企业、科技企业风险几何? (一)外贸企业:警惕被他人利用,被动卷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有的外贸企业为了盈利,会实施“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业务。假自营、真代理指的是外贸企业与实际出口人约定,出口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名义借给实际出口人,以自营出口的名义申报出口退税。但实际出口业务依然由实际出口人负责,出口企业不负责、不监管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不承担出口业务的任何风险。尽管法释〔2024〕4号删去了“假自营、真代理”构成骗税罪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假自营、真代理”就没有骗税的风险。根据法释〔2024〕4号第19条规定,构成共同犯罪的依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外贸企业往往依赖于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来判断业务的真伪,而这些信息和文件可能经过精心伪造,难辨真假。尤其在高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中,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许多外贸企业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鉴别能力,难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评估。因此,外贸企业容易受到真实货主的蒙蔽,从而被卷入骗税案件之中。而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假自营、真代理”的行为模式认定非常严格,且对骗税的共同故意倾向于扩大解释,或者对外贸企业施加严苛地审核义务,这都会导致外贸企业仍然面临较高的骗税风险。 (二)科技企业:骗取税收优惠+骗取出口退税,涉嫌多项罪名 退税链条中的科技企业身份作用复杂,涉嫌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刑事风险极高。不同情形中涉嫌的罪名如下: 1.骗取地方财政返还:对于部分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税收返还协议的企业来说,通过将低价值货物包装成“高科技产品”可以大幅抬升货物价值,达到税收返还协议中有关税额的要求。部分司法机关认为此类案件涉及“有实际业务,但金额不符”的发票,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风险。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对骗取地方财政返还的行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审理定罪的趋势。 2.骗取税收优惠:即征即退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将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低价商品包装成“高科技产品”,骗取的是税收优惠。根据法释〔2024〕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构成逃税罪。 3.骗取出口退税:如上所述,“低值高报”类案件已被法释〔2024〕4号明确列举为骗税的罪状。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即意在打击此类行为。另外,将不可退税的黄金等贵金属包装成有退税资格的“高科技产品”,符合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七)项“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的罪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04、外贸企业出口“高科技产品”业务合规要点 (一)杜绝假自营真代理,开展合法合规代理出口业务 为规范出口退税税收征管以及预防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严禁企业以“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方式申报退税,进行“假自营、真代理”的外贸企业面临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甚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应杜绝假自营真代理,开展合法合规代理出口业务。 同时,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合法的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应对业务的真实性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并向税务局披露真实出口人的信息,委托方需要取得受托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确填写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栏目,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在申请退税环节,亦由真实出口人申请而非由外贸企业申请。 (二)全流程监管货物流,留存货物生产、运输、交付证据 在出口退税案件中,货物的实际生产和运输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一旦部分证据欠缺,就可能会被质疑业务真实性。因此,外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者一致,形成完整的业务链条,妥善保存与货物的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销订单、产品入库单,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合同、货运单据、仓储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妥善留存备案单证,对拼箱出口等特殊业务留存证明材料 出口退税申报分为申报退税环节和单证备案环节。其中,外贸企业一般均重视申报退税的有关单证资料,但是对于备案单证例如国内运输单证、国际运输单证、合同等不够重视。华税已经接触到多起因备案单证而引发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常见情况有海运提单上的发货人与出口人不一致,提单等资料被外商篡改等。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将虚假运输单据也纳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状之中。但是,海运提单等材料有瑕疵并不意味着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外贸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备案单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合理原因,还原拼箱出口等特殊业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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