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2]193号 2002-11-04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八条废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方法:以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上述(一)、(二)两项后的余额,作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二、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条款废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扣除标准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六、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条款废止]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由失业人员组织建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凡其所从事的服务项目符合国税发[1999]43号文所列举的项目和为社区居民提供下列范围服务的: 1、提供停车服务; 2、治安巡逻服务; 3、绿化保洁服务; 4、家庭管道疏通。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凡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私营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带征率暂定为0.2%。 十、对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核定征收率,征收率暂定为2%。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确定当地的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