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158号 1995-08-22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实行新税制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实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制度是加强税收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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