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31号 2008-01-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即1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上半年3.5%,下半年2.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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