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70号 2009-05-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居民企业,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0号文第七条的要求增加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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