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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更正桂税发[1994]207号文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办发[1994]33号 1994-06-1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于1994年4月29日以桂税发[1994]207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因工作失误,该文所附的"广西区劳改局各下属单位名称"和广西劳教局"我局所属劳教单位"与政策规定不符。请收到此文后自行销毁原附名单,以本通知的附件为准执行。 特此更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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