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360号 2005-11-0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本次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涵盖面较大,一些生产企业需重新办理免税申请的车辆较多,请各地认真做好相关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2005年12月20日前按要求将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的资料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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