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其它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8]8号 2008-5-2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其它经营发票”适用于未设置行业专用发票的其它行业使用,如集中供热、管道供水、管道供气等行业。已设置行业专用发票的行业不得使用“其他经营发票”,如商业零售、批发、工业、修理修配等行业。 二、“其它经营发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票代码:11200XX60101,其中XX表示印制年份),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第三联记账凭证),规格为185mm*88mm(48开),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刷,每25份装订一本,每本工本费4.60元。 三、各单位库存的旧版“天津市其它经营专用发票”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停止发售,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8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并向原领购国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四、各单位可于2008年5月下旬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发票调拨手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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