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9]2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07
摘要: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附件三)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9]229号            2009-07-07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对部分县(市)铝土矿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税源不清,管理手段落后,纳税人偷采、乱采现象严重,造成部分资源税流失;二是一些开采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建帐,申报纳税的铝土矿课税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差别较大,偷逃税情况严重;三是开采单位偷换矿种,降低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即开采单位实际销售是铝土矿或高铝粘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时,以耐火粘土、铁质粘土、水泥粘土等名称应税,偷逃资源税;四是代扣代缴资源税政策执行不到位。为了做好我省铝土矿资源税的征收工作,及时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省局研究决定: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单位的资源税征收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全部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征收,具体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一)由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附件二)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附件三)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三)受托单位代征的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四)受托单位的培训工作,由省局统一安排,具体的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辖区内签定协议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不定期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给予通报。

  (六)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每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统计表(附件四)。

  附件: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3.《委托、受托单位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4.《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统计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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