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税局 省科委关于审核下发第二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249号 1998-12-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经审核的我省第二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下发给你们,(第一批名单已以粤地税发[1996]231号文下发)》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落实科研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审核列入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的科研单位,方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 二、科研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国家科技部统一格式的书面技术合同,并在一个月内到县以上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三、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科研单位必须持各级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减免税。 附件:广东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第二批)(略) 广东省地税局 省科委 199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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