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714号 2002-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一、广东省内地原印制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时间延长至2003年2月28日止。 二、对企业已领购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单位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做好剪角核销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