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0]第2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征管改革后若干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27
摘要:关于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时间问题。建安业务平时按开一次票征一次税的办法进行管理,年终按形象工程进度进行结算纳税,检查分局对建安企业只查往年的帐,对当年的税款不作检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征管改革后若干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第217号     2000-3-27

各分局:

  我局新的征管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各分局认真贯彻落实新征管改革方案及征管工作规程,确保了各项税收工作顺利进行,征管改革工作初见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管范围及收入划分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征收管理及收入归属问题

  凡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征收分局征管,对应的税收收入归属征收分局;其它的事业单位由检查分局征管,对应的税收收入归属检查分局。由登记分局要求纳税人提供预算类型的批准文件,按上述规定将所有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类型编码输入电脑,便于征收、检查分局征管。并保存预算类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关于注销户检查职能设置问题

  检查分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户注销检查工作由原规程规定稽查科负责改为各检查科按各自的征管范围负责。

  (三)关于复查问题

  税务复查工作是加强税务执法和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检查分局一级的税务检查复查工作由审理科负责。征收分局一级的复查工作由调查科负责,按年调整总户数的5%由分局选户进行复查(核)。必要时可以在分局内部组织交叉检查。

  市局组织的复查,检查分局由检查处牵头,征收分局由征管处牵头,组织分局交叉检查,市局统一选案。

  (四)关于延期申报的审批权限归属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改由征收分局征收科负责受理延期申报申请,报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征收管理权限及收入归属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统一在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宝安、龙岗除外),由检查分局管理,收入归属检查分局。同时由计算机中心设置“个人独资企业”的统计类型,解决收入统计口径问题。

  (六)其它需明确征收管理权限及收入归属问题

  1.外地政府驻深机构由征收分局管理,收入归征收分局。

  2.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按外派单位的性质划分征收管理权限及收入归属。外派单位属检查分局管理范围的,由检查分局管理,收入归检查分局,属征收分局管理范围的,由征收分局管理,收入归征收分局。

  3.企业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按代征代缴单位的性质划分管理权限及收入归属。属企业临聘人员,由检查分局管理,收入归检查分局。

  4.对专业市场中企业门店,由专业市场代征的部分税收由征收分局管理,收入划归征收分局,由企业统一核算自行申报纳税的门店由检查分局管理,收入归检查分局。

  5.境外机构、企业、人员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由征收分局负责,收入归属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查出未代扣代缴的,查补收入归检查分局。

  6.外国企业在深无机构场所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由征收分局征收管理,收入归属征收分局。

  7.逾期申报罚款收入及滞纳金按受罚企业的性质划分收入归属。

  8.发票违章等行为罚款的收入按“谁查谁出决定书收入归谁的原则”执行。

  (七)关于内外资企业统一管理问题

  为了方便管理,第三检查分局可以采取不单独设涉外检查科分条条检查的做法,但要把原来负责外资检查的人员分到各科,同时进行外资企业检查业务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的一致性。

  二、税务登记

  (一)各征收、检查分局均反映税务登记资料的审核、录入质量不高,导致纳税人地址、电话不详,给管理和检查都带来困难。调研组还发现近期在登记分局新开展的税种登记工作有待加强。

  1.应结合总局征管考核“十率”由计算机中心尽快设计电脑记录软件,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启用,每月通报1次。

  2.登记分局加强对审核人和录入人工作质量的考核。并对原来的登记资料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在5月1日前完成。如登记资料录入错误率较高的,要追究分局分管领导、主管科长、录入人员的责任。

  3.征管处、计算机中心、计财处对登记系列的录入工作进行联合整顿,并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二)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在登记分局和征收分局之间的结算问题

  由征收分局开设专门的税务登记工本费银行帐号存入每日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按月转帐给登记分局,登记分局每季将属征收分局的部分返还征收分局。登记分局负责统一办理各征收分局的收费许可证书和收费员许可证,并发给分局,每年要接受市物价局审计。

  (三)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对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罚款入库问题

  征收分局收取的对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罚款归属征收分局收入。但应按季上报登记分局进行统计。

  (四)纳税人办理跨管辖区变更,税款清理、欠税的处理问题

  1.不分正常税款和查补税款,按谁征管谁清理的原则执行。

  2.主管分局不能因为纳税人欠税而不予办理跨区变更手续。

  3.如有清理不了的欠税,原主管分局填写欠税移交单(一式四份),移交两联给迁入地主管分局,并负责录入电脑。原主管分局凭欠税移交单冲账,迁入地主管分局凭欠税移交单登录。计算机中心研究可否自动登录。具体操作由计财处另行通知。

  (五)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税收管理问题

  由注册地主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经营地主管分局或登记分局发现未办理变更的,应按规定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将其违法情况移交注册地有关分局及工商登记部门处理,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分局按规定从严处罚。

  (六)各环节发现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协调问题

  1.征收、检查部门在进行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由征收或检查分局有关科直接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电话等资料进行录入或修改,电脑随时记录录入、修改情况和录入人、修改人,防止修改权限放开后的随意性。

  2.对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限期改正通知书录入电脑。设计电脑软件使登记分局能查阅到限期改正通知书。

  3.登记分局应指定有关科每日安排人员浏览各分局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派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录入处理决定书,与限期改正通知书比销。

  4.电脑中心按上述需求编制软件,并在2000年5月1日前启用。

  (七)登记资料移交问题

  鉴于电脑登记资料可以共享,登记资料不再移交主管分局,由登记分局保存。

  三、征收管理部分

  (一)检查分局受理文书的管理问题

  检查分局内部对税务文书的管理,由谁办理就由谁负责送达和整理当年存档。窗口的管理规定及文书的管理程序由分局自定,原则是方便纳税人,便于管理。

  (二)核准申报事项

  1.关于申报方式选择。为方便管理,纳税人原则上自愿选择一种申报方式,纳税人需更改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申请,征收分局征收科科长审批。

  2.非独立核算的认定问题。按征管范围,由分支机向所在地主管分局审核认定,并将有关标志录入电脑。

  3.申报纳税期限的确定问题:

  (1)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征收分局根据工作量作出规定,并通知纳税人;

  (2)电子报税的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征收分局会同计算机中心决定。

  (三)企业年度的会计决算报告的受理问题

  按照谁使用谁受理的原则执行,企业年度的会计决算报告由检查分局直接受理,不再报送给征收分局。如属征收分局征管范围的,由征收分局直接受理。

  (四)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纳税人要求开具已纳税款证明等,不分征管范围,一律由征收分局按电脑记录的入库税款负责开具。

  (五)征管范围重新划分后,征收分局可否不再向检查分局移交欠税明细表的问题

  在征管改革的过渡期,为便于核对,征收分局仍应打印欠税明细表定期移交给检查分局(按原规程办理)。待条件成熟后,由检查分局自行打印。

  (六)居民身份应由哪个分局负责认定的问题,按照征管范围,谁征管谁认定。

  (七)延期缴纳税款

  1.关于缓交税款申报表的录入。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录入的原则,分局应将呈送的申请、审批表所有内容录入电脑,市局将审批小组和局领导审批后的数据录入电脑。

  2.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的缓征手续,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缓交,凭纳税人在国税办的缓征证明在征收分局征收科办理缓征手续。

  3.纳税人在申报期的最后一日提出申请,如分局或市局不同意其申请,纳税人再申报纳税时即产生滞纳金和逾期罚款如何处理问题。如税务机关在服务承诺期限内审批完成,因纳税人的原因产生的滞纳金,责任由纳税人自负。

  (八)纳税人处于失踪状态,税务违法行为消除后的电脑处理问题

  纳税人处于失踪状态,被税务机关查处后,电脑应自动解除失踪状态,恢复到营业中状态。在电脑软件未设计好以前,由征收分局负责手工调整。

  四、发票管理

  (一)征收分局发票科内部的机构设置问题

  发票科内设供票组、验票组、检查组,发票科除保证正常供票、验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外,应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人员的力量。人员安排由分局内部调整。

  (二)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安装等部门的建安发票使用和纳税问题

  对于按5.72%的带征率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且用票面额在仟位以下(含仟位)、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分局可以委托其代征税款,供应税票和面额在仟位以下(含仟位)的建安发票,代征税款收入归征收分局,具体操作按市局下发的原管理规定执行。

  (三)检查分局对发票的电脑监控问题

  1.暂停发票供应锁定权

  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况时,经检查分局局长批准,可暂停供应发票,由电脑科录入暂停供应发票原因并锁定供票。

  第一,经催报催缴仍逾期未申报未缴税的;

  第二,查补税款逾期未缴的;

  第三,缓缴税款过期未缴的;

  第四,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第五,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须暂停供应发票的。

  征收分局供票员发现纳税人处于锁定状态时,应根据电脑提示,告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2.解锁权

  (1)电脑自动解锁。当第一、二、三项情形消除后,电脑自动解锁,恢复供票。第四、五种情形需经检查分局主管科长批准后解锁。

  (2)人工解锁。特殊情况,经检查分局局长长批准,由电脑科强制解锁,可恢复供票。

  (3)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锁定发票的,由市局征管处处长批准解锁。

  五、关于反避税问题

  宝安、龙岗的反避税工作仍由涉外调查分局负责(年收入5000万以上),涉外调查分局年初确定的反避税企业名单应抄送一份给对应检查分局,每年9月份,对当年无力检查的企业,涉外调查分局应收回调账检查通知书,并通知有关检查分局,由其进行正常税务检查。

  六、计财方面

  (一)关于检查分局缺少计财人员的问题。人员由各分局内部进行调整解决。计财处应加大培训力度,会同计算机中心尽快对检查分局计财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逐步掌握计财工作的职责、要求和电脑操作技术。

  (二)关于取消后台录入问题。由于后台录入对上门申报纳税核实其纳税帐户滞后而造成滞纳税款,各分局应尽量实行前台录入,逐步取消后台录入。

  (三)关于临时税款统计及征收代码的确定问题。计财处尽快规范临时税款的统计及征收代码,并制定相应的规定下发各分局执行。

  七、税收政策问题

  (一)关于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时间问题。建安业务平时按开一次票征一次税的办法进行管理,年终按形象工程进度进行结算纳税,检查分局对建安企业只查往年的帐,对当年的税款不作检查。

  (二)门面开票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为公平税负,规范带征率,对按次开票的带征率,由市局个人所得税处进行测算,并下文明确。

  此文从4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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