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2]170号 2002-10-29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总机构经批准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并向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省级成员企业在分解指标内需继续向下级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由省级成员企业向省级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同时附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资料以及省级成员企业向下的有关指标分解资料,经审核确认后逐级下达各成员企业。 二、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省级机构统一扣除呆帐损失的,由省级机构向省级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同时附送总机构批准计划及向下级成员企业的分解资料,经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扣除。省级以下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规定时间内,将其分解指标内税前扣除的呆帐损失数额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省级以下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由市、州级成员企业向各市、州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省级机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州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扣除。 四、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其税前扣除的呆帐损失数额层呈报省级机构,由省级机构汇总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税 屋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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