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26号 2002-01-0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所辖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工好新老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5号、浙国税办[2002]8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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