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2]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0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所辖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工好新老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26号        2002-01-0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 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所辖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工好新老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5号、浙国税办[2002]8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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