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6]10号 2006-4-28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05年3月份,省局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20号)文件后,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领购、使用百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开具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管理,促进了我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税收管理。 近期,部分市县局反映,一些大型经营单位收购废钢铁、废金属等大宗废旧物资,由于限用收购统一发票百元版,面额较小,发生一笔业务开多份发票的现象。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为此,省局研究决定,对经营单位使用收购统一发票作如下规定: 一、经营单位的收购统一发票,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经营单位向上述以外的企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进废旧物资,应当依法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经营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可准予其使用千元版(含手工和电脑版)收购统一发票: (一)废旧物资收购数量较大,收购品种单位金额较大; (二)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 (三)能够按规定对废旧物资的购销过程进行明细核算,存货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的进、出库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单位使用电脑版收购统一发票规定限10000元以内开具,同时需将开票程序软件和说明资料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收购统一发票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具。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严格开具对象,并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制度。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废旧物资购销、资金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废旧物资实际购销数量与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及资金收支情况存在异常的,及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停供发票;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纳税评估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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