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步扩大税收管理权限取消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9]4号 2009-3-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推进扩权强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结合省局(关于下发“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国税办[2009]8号)要求,省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和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取消部分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扩权强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是全省国税系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省局“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重要举措,全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全省国税系统扩权、取消审批事项览衣》(见附件)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审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及时做好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调整等相关配套工作。 三、对尚未办结还在CTASI中流转的涉及《全省国税系统扩权、取消审批事项一览表》的审批事项,各地要在3月27日前办结或清退,省局将对有关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修改。 附件:全省国税系统扩权、取消审批事项-览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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