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法[2006]63号 2006-09-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3]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自2013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33号)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本市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对本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本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下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由于执行上述税收政策减收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并切实加强家禽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中家禽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相关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数据,对家禽业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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