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0
摘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洪野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给予财政性补贴》的建议(第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契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吉林省第十三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我省契税税率执行3%,与之前的政策相比降低了2%。长春市税务局将严格执行该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二、关于参照对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的过户税费的减免政策,为商业银行接受“以物抵债”制定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您的建议长春市税务局将会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以更好推动解决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难的问题。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赵锴,0431-805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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