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624刑初102号 李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被告人李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1624刑初102号

  发文日期:2021-05-07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1624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鹿臻梓,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二部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蒙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强及其指定辩护人鹿臻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强为从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得到其供货款,让孙某(已判刑)介绍他人向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通过他人从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森宏建筑有限公司、沈丘县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计向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6161801.74元,税额985888.26元,价税合计7147690元(其中,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份,税额380690.99元;沈丘县盛达建筑有限公司10份,税额158793.09元;沈丘县森宏建筑有限公司10份,税额159121.34元;沈丘县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份,税额287282.84元)。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沈丘县税务部门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

  2018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强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孙某(已判刑)介绍他人向其经营的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通过他人从沈丘县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88620.68元,税款62179.32元,价税合计450800元,李某强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沈丘县税务部门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

  案发后,李某强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补缴1048067.58元税款。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补交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鹿臻梓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全部税款,悔罪表现良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强为从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得到其供货款,让孙某(已判刑)介绍他人向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通过他人从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森宏建筑有限公司、沈丘县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计向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6161801.74元,税额985888.26元,价税合计7147690元(其中,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份,税额380690.99元;沈丘县盛达建筑有限公司10份,税额158793.09元;沈丘县森宏建筑有限公司10份,税额159121.34元;沈丘县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份,税额287282.84元)。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沈丘县税务部门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强退交给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应补缴税款985888.26元。

  2018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强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孙某(已判刑)介绍他人向其经营的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孙某通过他人从沈丘县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88620.68元,税款62179.32元,价税合计450800元,李某强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沈丘县税务部门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强退交给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应补缴税款62179.32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强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强给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如对被告人李某强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强供述,证人孙某、王某、许某、徐某、胡某、宋某、刘某等人证言,宋某提供的豆先锋书写的证明,孙某辨认笔录,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森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森宏建筑有限公司注册资料,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资料,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孙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窦焱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关于沈丘县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出库单,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材料验收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收条”等记账资料,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国家税务总局沈丘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沈丘县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沈丘县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河南森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认证抵扣税款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资料,沈丘县高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信立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发票明细,国家税务总局沈丘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沈丘县弘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沈丘县YX建材有限公司认证抵扣税款的明细表格,沈丘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李某强无犯罪记录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李某强户籍资料,沈丘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李某强具签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足额退交虚开但已抵扣税款的款项,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内处以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也确认该量刑,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李某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沈丘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李某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强退交给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应补缴税款1048067.58元,予以追缴。(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 灵

  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

  人民陪审员  李可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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