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1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受灾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2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受灾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受灾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154号       2006-11-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连续袭击我省,给全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扶持帮助受灾纳税人进行灾后重建,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税法规定认真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帮助受灾纳税人度过难关,现将有关针对受灾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另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失,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闽政〔1994〕15号)的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税务局根据其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受灾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免。

  四、关于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受灾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免。

  五、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房产税规定给予减免。

  六、关于车船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车船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免。

  七、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八、今后对自然灾害税费减免,各级地税机关可照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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