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配套盒装的化妆品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增[1988]26号 1988-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有些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或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后出售,如何确定上述配套盒装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同护肤护发品、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化妆品”子目依45%的税率征税。 2、对护肤护发品同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护肤护发品”子目依30%的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8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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