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发[2024]27号 陕西省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27
摘要: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陕西省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陕医保发[2024]27号          2024-08-27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税务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我省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四)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等,均按照我省2024 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资助政策

  全省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各级财政补助之和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50%,高于50%的市(区)不得降低现行资助标准,原则上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保持一致,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对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前和集中缴费期内,各统筹区相关部门提供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及时标识人员身份;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金额不调整)。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2024 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5 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 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与本通知印发时间同步实施。

  4.其他待遇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4)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优化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将二级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5)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6)拓宽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范围。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两病”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支持患者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

  (7)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省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8)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标准按照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按规定终止参保关系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六)待遇衔接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照转入地统筹区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其中,参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停保人员参保居民医保,待遇期按照目前规定次月享受;居民医保停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统筹区职工医保待遇规定执行,出现职工医保待遇无法正常衔接的情况,居民医保按照“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原则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医保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税务、妇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密切配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入村入户入校积极开展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好权益记录。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扎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众参保动员,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100%参保,推进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根据本统筹区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在校大学生方便就医。

  教育部门应配合做好大中专学生(非教育厅所属院校由其主管厅局承担配合工作)参加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为医保和税务部门与学校开展参保缴费工作提供支持,配合做好所在行政区域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各学校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配合医保和税务部门做好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协助缴费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农业农业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妇联部门应配合做好儿童参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确保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统筹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重点围绕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开展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针对群众关切,做实做细群众工作,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对各统筹区的医保政策要加强对内对外培训、宣传,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同步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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