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2005年销售一批货物给客户,并于当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在2007年,客户 提出对其中一部分货物要求退货。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由对方出具退货证明,以便我方开具红字将原2005年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作废?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l56)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宇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从文件规定来看,贵公司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作废条件,不能作废。按新的规定,不再出具退货证明,而是应当由购货方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宇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宇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此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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