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明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审批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6
摘要:上海市明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审批事项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以下简称《规程》)(沪国税所[2009]22号...

上海市明确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审批事项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以下简称《规程》)(沪国税所[2009]22号)明确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的办理事项。
  据悉,上海市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时,应按《规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按照《规程》的规定,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间,需要上海市级税务部门审批的优惠主要有7项:世博会收入减免税;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新办文化企业减免税;主辅分离企业减免税;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可以由各分局审批的有10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税收优惠;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减免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减免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债转股企业补贴收入减免税无需审批,但要进行备案登记。

 

  外资企业方面,需要上海市级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主要有5项,即,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和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需要分局审批的主要有4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和再投资退税企业的税收优惠。

 

  除上述事项外,《规程》还给出了各类申请表、通知书的样表,主要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暂停享受减免税通优惠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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