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6]470号 1996-10-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1996]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依据《征管法》的规定,我市国税系统的执法主体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税务所。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内设的职能处(科)室应以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的名义执法,不能以处(科)的名义执法。 二、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执法的,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发给委托执法证书,并应明确委托权限。其中行政处罚权,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行使,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 三、各单位聘请的集贸市场协税员、代征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凡需处罚的,由税务干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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