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8-18
摘要: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56号        1999-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收政策的通知》(财字[1999]192号)的法规,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条款废止]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三、[条款废止]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征收增值税。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的政策法规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的政策法规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