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102号 2003-07-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促进各地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工作,提高“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各级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特别是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多的纳税人,鼓励他们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专用发票认证,但使用这一方式必须建立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制推行。 二、按照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安排,下一步专用发票网上传输认证中心将建在省局。因此,为节约资金,避免浪费,各市局不必再自行搭建市级网上传输认证平台,可先采取让纳税人报送介质的方式进行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企业端)软件,省局委托省级服务单位公开招标,暂定4家软件供应商,分别为北京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和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公司。各市要在省局选定的范围内确定使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企业端)软件的商务,一律由各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服务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职工一律不得参与其服务单位的经营活动,但对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应进行监督,督促其切实做好对用户的服务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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