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地税函[2003]104号 2003-09-2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吉林省建筑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吉地税流字[1998]357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压缩欠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财政、税收征管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该办法的执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部分地区出现税源及征收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为了理顺执行该办法中税收管理不同属地间的征管关系,促进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对外埠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继续实行委托代征办法,其它建设项目是否实行委托代征办法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当地征管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委托代征的范围限定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归属同一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建设项目。 二、代征税种范围限定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实行按附征税率办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列入该办法的代征范围。 三、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筑业税收委托代征的管理,不得借“委托代征”争抢税源。凡实行委托代征的建设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履行相关的委托代征手续,并要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和监督,防止代征过程中出现税款征收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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