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7]18号 2007-01-23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企业须分别核算,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凡已进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生产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的企业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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