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市国税函[2009]89号 2009-11-0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金属加工企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发展迅猛,目前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骨干产业,为我市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提供了动力。但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购销倒挂、虚亏严重、原材料购价虚高等财务核算不真实的问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堵塞废旧金属购销业务中的税收漏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全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统一实行查账征收预警管理的征收方式,具体采取“按季申报、税负预警、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预警税负 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按不低于0.1%最低税负率控制。如企业季度申报税负高于预警税负的,则按企业申报税款据实征收;对季度申报达不到预警税负的,则按预警税负预缴。 三、汇算清缴 年终结束后,在次年5月底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纳税评估方式帮助企业开展汇算清缴,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四、严格征管,强化考核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帮助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和办理有关纳税事项。如发现纳税人的季度申报税负低于税负预警值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自查补报税款,纳税人拒不如实报缴税款的,则移送稽查部门开展税收稽查,并依法查处。 对各地执行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情况,市局将通过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等方式,检查各地的落实情况,其检查结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以上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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