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社保费通知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3号)要求,受疫情影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2月2日以后,各经办机构即可受理补缴费业务。 一、受理补缴范围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新参保登记人员和历史参保人员均可办理。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不加收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渠道 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劳服中心)均可办理补缴核定(如您现在属于单位在职人员,需补缴2020年灵活就业期间的社保费,请到各区分中心办理),请您就近办理缴费核定。参保人可持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也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渠道申报缴费。 注意事项 自2月2日起至12月底期间,经办时间内(每月21日至次月19日)均可办理。为落实好疫情防控政策,请大家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切勿聚集办理,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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