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附后)(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并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故意逃废债务等难题提出应对之策。 现实中,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的故意逃废行为令法官、债权人等最头疼,法院也会因其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纪要》在已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按照《纪要》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向法院作出了要求和规范。 其次,明确了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各种情形。规定,除了正常清算的情形外,对于经过法院释明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全面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分别以“无法全面依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 最后,规定了“无法全面依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两种情形的终结清算,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同法律后果。明确指出,前两种情形下,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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