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库[2007]98号 2007-12-0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www.cecp.org.cn/发布) 税 屋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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