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简称《通知》,下同),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一、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 而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里只要“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的条件,就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南京,并在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均为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武汉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杭州施工,广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长沙施工(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为非二级分支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规定,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是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武汉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而按国税函[2010]39号规定,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属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均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收入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通知》比国税函[2010]39号规定的范围大。 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 三、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 四、置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汇缴主体、附送资料、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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