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针对广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2018年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图源:穗税三稽罚〔2022〕42号 本案例中可以看到,该公司在临时聘用货车司机上发放的劳务报酬数额较大,由于未代扣代缴个税就补缴了五十余万元的罚款。许多企业都认为:“反正公司已经发放了相应的报酬,司机个人是否报税就与公司无关了。”而在收到相应行政处罚时,企业又一头雾水,为什么明明没有申报缴税的是司机个人,公司为什么也会受到相应罚款呢? 其实,《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就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虽然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是货车司机本人,但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还是作为支付方的公司。因此,企业在发放劳务报酬时,应当在支付阶段完成扣缴义务;而对于后期的汇算清缴的义务,则由司机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对于部分货车司机而言,可能不愿意在取得劳务报酬时预缴较高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其实在广州地区,司机个人还可以通过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方式,在代开环节直接按经营所得核定1.5%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无需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操作。 但是,对于其他部分地区未在代开发票环节核定征收个税的,依然需要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时代开的发票上通常会在发票备注栏提示: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扣缴,企业财务人员应注意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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