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弥补亏损的问题,实务中有些细节问题新税法出台后陆续又出台了很多补充规定,本文将近期关于弥补亏损的文件归纳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一、查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这也是本文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一般的情形是新法规并不朔及既往,但此文件规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这也是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但前提是企业尚未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理。 二、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可否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这里体现了一个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要分别核算的原则。 三、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四、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五、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2.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3.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4.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六、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七、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因此,对国债利息和符合条件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可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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