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企税汇缴视同销售填报风险

来源:亿企赢 作者:亿企赢 人气: 时间:2024-04-01
摘要: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前两天接到会计朋友的咨询,外购烟酒招待客户(赠送模式),税局要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更正报表。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大家会比较熟悉,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以及视同销售如何填报,很多财务人员会很陌生,小编给大家梳理下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以及外购礼品赠送具体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具体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二、外购礼品招待客户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填报

  外购礼品招待客户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涉及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纳税人填报。企业如果涉及用于对外捐赠、市场推广(随机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还要填报对应的《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自产或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本身并不销售此产品的情形下,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此时视同销售收入等同于购入时的价格。若企业本身也销售此产品,需要按照近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此时视同销售收入与购入时价格确定就有差异。

  案例:外购产品(企业本身并不销售此产品)用于交际应酬——参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023年1月,某生产制造公司外购烟酒用于日常招待(赠送给客户),产品外购金额为30万元(不含税),取得专票可以抵扣。2023年全年收入3000万(含视同销售收入在内)。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33.9

  贷: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解析:

  企业本身并不销售烟酒,所以参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外购价30万确定销售收入。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33.9*60%=20.34万;

  (2)收入的千分之五:3000*0.5%=15万;

  (3)20.34万>15万,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为15万。

  报表填写如下(单位为万元):


  此处还需注意:有些纳税人只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了“视同销售收入”,而没有填报“视同销售成本”,这样就会造成多纳税风险。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比照企业先销售后赠送逻辑,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

  案例中,企业所得税上未申报该项视同销售,虽对税额没有实质影响,但要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后,企业所得税未填报,在两税比较中易形成异常事项,还得需要企业解释。所以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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