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地税规[2011]1号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2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公告

泰地税规[2011]1号          2011-0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按规定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定额核定时一律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仍按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4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所得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分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临时经营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采取征收率征收办法,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门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执行。

  四、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按相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同时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主要包括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零工劳务报酬所得等所得,但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所得税可查账征收,具体按照《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地税发〔2011〕30号)的规定执行);对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3%。

  五、本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从所属期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门临征收的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门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 业(项 目)

征收率

制造、加工、修理修配业

1%

批发零售业

0.8%

个人出租房屋租赁业

0.5%

货物运输业

2.5%

其他交通运输业

1.5%

建筑业

3%

娱乐业

4%

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3%

个人出售二手住房

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差额20%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全额1%

个人出售二手非住房

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差额20%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凭证的,按全额2%

劳务报酬所得

4000元以下(含4000元),按全额3%

4000元以上,按规定税率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

20%

其他

2%

  注:表中的“销售不动产”指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行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