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11]2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13
摘要: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七、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相关认定材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服务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

  服务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服务业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服务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一)备案登记表;

  (二)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

  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十一、服务业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企业发生上述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需要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但应保留转让企业产权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

  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凭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等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十三、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示范区内的新办服务业企业),自新建或购入土地和房产的1—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外的企业迁入区内并属于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在迁入集聚示范区之后,对新增加的房产和土地在1—3年内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内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集聚示范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属于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

  3、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老企业迁入)。

  十四、对新引进的省外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新引进的省外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出具的本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材料

  3、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十五、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纳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纳入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书面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

  十六、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在1-3年内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原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

  十七、对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商场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上门对商贸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帮助企业准确划分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经营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并与国税部门加强沟通,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举,是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一项更加突出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一是为服务业重点企业和分离出的典型服务业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各地要为服务业重点企业和分离出的典型服务业企业建立专属档案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忘录,指定专人定点联系,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二是要大力宣传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四个日”活动,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掌握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切实抓好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思想,结合提速增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税收减免的审批(备案)和退库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应,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四是加强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局将把各地贯彻落实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纳入税收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和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加强考核和督查,确保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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