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8号 2012-02-2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对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车船税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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