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主要包括软件产业和电子产品制造业两大行业。软件产业包括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制造以及软件信息服务,可以统称为信息服务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主要有消费、投资和基础三类产品。消费类主要是家用视听设备制造业,投资类主要包括雷达、通信、广播电视、电子计算机、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信息机电产品和电子信息专用材料制造业等,基础类主要是电子元件和电子器件设备制造业。 目前,发达国家一致将电子信息产业确定为本国的战略发展产业。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确立一套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税收政策,给予电子信息产业特殊的税收优惠,发挥税收政策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特点 台湾非常重视政策的系统性,有专门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促进产业升级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系统的列示,极大地促进了台湾的产业升级,2010年5月又颁布了《产业创新条例》来取代原有的政策,政策的及时更新保证了政策促进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实施细则外,还有一系列的附属法规。他们分为不同层次,这保证了税收政策在涵盖范围上相互呼应,避免了因政策支离破碎而带来的激励范围上的漏洞。 二是激励范围广、激励力度大。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税收措施激励不仅范围广,激励事项众多,而且就特定项目的税收措施而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激励力度也相当可观。比如,就研发支出税收抵免而言,台湾地区实行30%的总额税收抵免加50%的增量税收抵免,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研发支出税收抵免水平最高的西班牙相同;就公司培训费用的税收激励而言,OECD成员国中激励力度较大的韩国实行15%的总额税收抵免,而台湾地区则实行30%的总额税收抵免加50%的增量税收抵免。 三是注重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激励。 大陆支持电子信息产业税收政策与问题 目前,大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整体政策还不成体系,主要侧重于对电子信息产业活动的指导性、原则性方针政策,还缺乏系列配套的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政策倾斜的效应不够明显,而且存在众多空白点。税收政策也同样如此,存在针对性不强、扶持力度不够、缺乏系统性等弊端,与产业发展处于先进行列的台湾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以半导体行业为例,大陆一些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混乱,差异很大,处于不同地区的相关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尽相同。近年来,大陆出台了许多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集成电路及其材料的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整机、集成电路、软件企业,进口原材料关税倒挂使大陆集成电路材料行业发展遭遇困难,不利于大陆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集成电路生产所需的各类设备和其他材料未列入政策优惠范围,且规定对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使大陆集成电路设备和材料与国外产品在价格上的优势大大缩小,特别是在附加值较低的半导体材料产品上,这给大陆半导体设备与材料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力。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的鼓励政策较为散乱,激励力度也较小。 借鉴台湾地区经验,促进电子信息行业合作与发展 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对鼓励企业创新方面的促进作用。 首先,加大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由于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风险资本的投入和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而目前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也是电子信息产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发展电子信息产业,要靠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来保障电子信息企业获得足够的后备资金以持续发展。因此,制定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首要的着眼点就是风险投资问题。 其次,加大对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电子信息产业的特点是研发环节投入大,发达国家高技术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一般占销售额的5%左右,而那些领先的公司投入已占到销售额的10%~15%.为适应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开发前期投入大、收益少或没有收益,投资风险较大的特点,税收政策鼓励的重点应放在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基金等方式,在科技开发过程和科技成果转化上更注重对企业科技开发过程的税收支持。 尤其应注重间接优惠在产业初期的促进作用。通常直接优惠作为一种事后的奖励,要在盈利的基础上才能够享受到。在电子信息产业初创时期,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投入大而不盈利,即使盈利,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间接优惠则强调事前扶持,能够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因此,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绝不能忽视间接税收鼓励的特殊作用。 最后,突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基础研究是决定技术创新能力的基本要素,日本早期重视引进海外技术,而忽略本国基础研究以致发展受阻。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基础研究,并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加强联合、协作,以产学研合作为动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三是完善高科技税收政策,优化高新技术投资环境。 四是给予电子信息产业高科技人才特殊的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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