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26
摘要: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级地税部门不得违规向纳税人强制收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违规审批、检查和评比,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强行让纳税人接受各种评审、年检,不准强行指定纳税人购买专用品和提供赞助。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9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滁发〔2009〕14号)和市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1年度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通知》(滁政办〔2011〕25号)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非公经济发展,大力促进全民创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显滞后。必须从推进科学发展、加速滁州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全民创业的责任意识,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坚定不移地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增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运用税收杠杆去调动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民间蕴藏的巨大创业潜能,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2、 加强领导。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发挥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地税工作规划,和税收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

  二、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全民创业

  (一)促进就业再就业

  3、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

  6、对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三)支持残疾人就业

  9、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0、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每人每年8000元为减免税限额)。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1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鼓励大学生创业就业

  14、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1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18、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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