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法[2004]3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25
摘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税务干部进行税务行政许可的专题培训,突出培训重点,注重培训效果,确保每一名直接从事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程序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4]328号            2004-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中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本法规的附件《程序规定八--代售印花税票》,及附件《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格式》中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废止。
  4.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本法规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5.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准予跨区域携带许可证”、“程序规定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程序规定三—拆本使用发票”、“程序规定四—跨区携带发票(另加附件)”“程序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程序规定七—粘贴簿、登记簿”、“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的内容废止。
  6.依据京地税票[2008]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不再使用。
  7.依据京地税法[2007]2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本法规中的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及内容,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廉洁、透明、便民、高效的税务部门形象。各级税务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实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税务干部进行税务行政许可的专题培训,突出培训重点,注重培训效果,确保每一名直接从事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程序规定》。同时,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务行政许可宣传活动,及时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申请办理要求的具体内容在办税服务场所、外网公布,使纳税人全面了解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三、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市局下发的《程序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许可。各单位应根据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密切部门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积极协调,建立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开展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既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过错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又要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行为。

  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以加盖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许可的决定性文书、许可证件和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应加盖税务机关的行政印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样式按照市局《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税务行政许可案卷及文书归档,由各局结合本局实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附件部分废止]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格式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3.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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